洪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海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紫山集团罐头厂

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漳经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艺杰 单位:
本案的解决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是否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过错。告知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应负的告诉对方必要信息的义务。它是一种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契约义务,也称附随义务。所谓的先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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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2)龙经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漳经终字第57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某1,系洪某之妻,福建紫山集团罐头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恩泽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海市支公司
代表人: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丽羡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理赔经办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树根;代理审判员:陈伟雄郑丽卿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洪福;代理审判员:孟庆彩周秀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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