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2)龙新民初字第1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素斌 单位:
本案讼争的焦点为第0XXXXXX9号保险单(合同)有无成立?是否生效?
本案在审理中过程中,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讼争的第0XXXXXX9号保险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按约给付各原告保险金6万元。《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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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2)龙新民初字第167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47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会计
委托代理人:张某1,干部(原告张某之弟)
原告:黄某,男,68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退休职工
原告:蔡某,女,64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居民
原告:黄某1,女,19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会计(原告黄某1之继母)
原告:倪某,男,21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会计(原告倪某之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祝林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农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荣森,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2,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格民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红瑛;代理审判员:王素斌林朝辉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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