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诉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等经营合同案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终经字第3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克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在竞技体育运动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引起的经营合同纠纷。因纠纷触及足球比赛中“消极比赛”、“打假球”这些球迷痛恶的行为,备受广大足球爱好者关注,媒体炒作,被媒体誉为司法介入“中国足坛消极比赛第一案”。法院审理本案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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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1)江经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终经字第339号
2.案由:经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广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浩渊、冯永忠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智敏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宏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敏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德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克;审判员:何勇;代理审判员:李立勋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志文;审判员:李康;代理审判员:余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依法延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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