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森美服饰有限公司诉浙江三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案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绍中经终字第3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舒肖玲 单位: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即已开票未付款部分247053.87元货款中是否应剔除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原告未开票部分货款450943.20元被告是否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对于被告进出口公司提出的双方在对账时对已开票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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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2)嵊经初字第871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绍中经终字第357号
2.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嵊州市森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美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史宣勤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杜哲锋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娄夏雨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浙江三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兆兴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秀,嵊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三江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兆兴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魏小英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舒肖玲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伯军;审判员:周筱燕;代理审判员:杨雪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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