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齐某诉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案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地毯厂

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

国际旅行社综合部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民终字第1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郭某、齐某在旅游途中丢失托运的行李,要求被告国际旅行社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而二审法院判决给予了支持。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国际旅行社,是否应对作为游客的郭某、齐某托运的行李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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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1)天民初字第255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民终字第1234号
2.案由:旅游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系乌鲁木齐市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上诉人):齐某,女,系乌鲁木齐市地毯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管忠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简称国际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齐思新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1,国际旅行社综合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玉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进民;审判员:王金花;代理审判员:田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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