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诉江苏常州天刚律师事务所等损害公司权益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

天刚所

天刚所

常联所

常联所

常联所

常州继电器总厂

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继电器总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润荣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的,应当退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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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二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终字第232号
2.案由:损害公司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袁某,男,1941年12月生,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二审):戴上宇、章祥兵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顾某,男,1941年12月生,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某1,系顾某女儿
委托代理人(二审):戴上宇、章祥兵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常州天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刚所)
法定代表人:赵某,天刚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军,天刚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常联所)
法定代表人:陆某,常联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善良,常联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荆钰,常联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952年5月生,常州继电器总厂党委书记,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工作班子成员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继电器总厂(以下简称继电器总厂,系常州市富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继电器总厂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润荣;审判员:翟翔;代理审判员:毛荔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世华;审判员:刘珍;代理审判员:丁争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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