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案
案由:
伪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长江证券上海营业部

长江证券上海营业部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3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学杰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两级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却大相径庭。两级法院主要就“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尚处在探索阶段且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是否有义务告知投资者所谓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含义”这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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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12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358号
2.案由:股票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R某),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胞妹),女,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幸根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连富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原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下称长江证券上海营业部)
负责人(一审):梅某,长江证券上海营业部经理
负责人(二审):沈某,长江证券上海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虞某,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虞咏霖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虞某,该营业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捷;代理审判员:凌崧周爱君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南;代理审判员:王辰阳崔学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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