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诉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成都星辉中路证券营业部等国债回购债务案
案由: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

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川兴业律师事务所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川兴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1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源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的协议是否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审理对法院生效文书的既判力、法律关系是否同一等问题的探讨均具有典型意义。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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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174号
2.案由:国债回购利息债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钟家全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成都星辉中路证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维川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维川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凤霞;审判员:陈苹;代理审判员:张洪;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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