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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大中型军工企业的破产案件,影响面大、涉及职工人数多,特别是作为当初国家小三线建设的项目之一,许多员工都是当年知识分子从外地迁移而来的,大多一家两代、三代甚至四代在工厂工作。因此,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二)诉讼主张
申请人华龙机械厂、东方机械厂诉称:福建华龙机械厂由于1995年前投资失误造成历史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从1995年开始连续亏损,1997年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虽采取军、民分线,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但仍无法扭亏。1997年冲减利息3499.25万元后,利息每年还要以1200万元递增。负债总额23730.68万元,资产负债率125.43%,已严重资不抵债。 福建东方机械厂由于历史包袱沉重,银行债务压力太大,自1995年开始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截至2001年底,累计欠银行本息5638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77%。 以上两家企业均为省属军工企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隶属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将该两家企业共同列为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申请人2002年5月16日提交了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法院申请破产。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建华龙机械厂始建于1958年,是福建省最具规模的军工企业,该厂组建后为国防建设作出了不少的贡献,曾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军转民后,其生产的自行车、健身器材等民用产品,也曾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但近年来由于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债务负担沉重等原因致该企业连续多年亏损。东方机械厂建于1967年,是与华龙厂配套的关联企业,也有过辉煌历史。2001年12月,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福建华龙机械厂(含东方机械厂)被列为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经清算组清算,会计事务所审计,债权人会议确认,福建华龙机械厂变现设备和废旧物资7753400元,土地变现98922300元,收回债权365341.06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19886万元,转移和封存物资有:枪支及子弹价值5236796.29元,枪械生产线价值21992010.32元。安置职工3900多人,支付安置费用总额156052090.78元;东方机械厂机器设备及库存产品变现360万元,土地变现960万元,收回债权79002.20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64380661.26元,安置职工310人,支付安置费用21720413.47元。共核销银行债权26000多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着重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收到破产企业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递交的材料基本齐备,符合破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发出立案通知,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在立案后十日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通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和《福建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间内,共有39家债权人对华龙厂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计19886万元。共有23人对东方厂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额为64649063.94元。并由专人对所申报债权的内容、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和申报日期等事项登记造册,审查核实。 3.成立由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机电控股公司等单位组成的清算组,并指定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为清算组组长,及时接管企业的全部财产,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委托审计评估,变现和分配。 4.决定企业的留守人员名单,收控企业的原有公章、合同章等,并在厂区及生活区张贴公告,要求职工保护好破产企业的财产。 5.向申请人各开户行发出停止办理所有结算、不得扣划破产企业的既存款和扣划无效的通知,冻结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6.封存了厂里剩余的枪支产成品、半成品、零配件以及枪支生产线,并实施了安全有效转移。并由政府出价收购的方式,处理了该部分资产。 7.与国资管理部门一同对属于职工生活区的福利性质的资产,进行了甄别界定,依照国务院关于政策性破产的规定,移交龙岩市人民政府管理。 8.在资产变现处理上,根据资产的性质不同,采取多样形式,如华龙厂厂区面积达300多亩,短期内无法转让,在评估的基础上商请省政府协调,最后由龙岩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在最短的时间内最有效地实现了价值,收回价款近1亿元人民币。东方厂厂区位于马尾开发区,则采取了拍卖方式来变现。在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的处理上,也是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来变现。 9.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确认了各个债权人的有效债权金额。 10.指导清算组制订了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并经由第二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11.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向工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申请人因经营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审查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条件,依法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该案属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案件,福建华龙机械厂与福建东方机械厂虽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其主管部门都是福建省机电控股公司,且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文件中,是将该两家合并实施政策性破产。因此,在审理中将其并为一案,分别组织清算。 3.在政策性破产案中,企业资产无论是土地还是机器设备,其变现所得首先用来安置职工,剩余的才能进行债权分配。 4.福建华龙机械厂的部分资产如枪械的产成品、半成品、零配件及生产线等军品,属限制流转物,不能按一般的资产处理程序进行变现,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收购。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于2002年5月17日,裁定宣告福建华龙机械厂、福建东方机械厂破产还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日成立了清算组,指定了清算组组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的规定,处理了枪支产成品、半成品、零配件以及枪支生产线。根据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国发(1994)59号文和1997年3月2日国发(1997)10号文的精神,处理了两个厂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根据国务院上述两文件的精神,将生活区福利性质的资产如医院、学校等,移交给当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了债权人会议,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各个债权人债权金额的确认,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举,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认为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七日内,由清算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六)解说 这是一起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大中型军工企业的破产案件,影响面大、涉及职工人数多,特别是作为当初国家小三线建设的项目之一,许多员工都是当年知识分子从外地迁移而来的,大多一家两代、三代甚至四代在工厂工作。因此,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国家、职工、债权人的三者关系,切实保护好各方的利益是本案的关键。 1.牢固树立大局识和责任意识,协助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维护破产企业和社区的稳定 为了积极有效地做好企业破产后的相关工作,省委、省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还专门成立了华龙(东方)机械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并由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机电控股公司和当地劳动局、总工会、医保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职工安置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了既符合政策又适应工厂情况的职工安置方案。 合议庭在华龙(东方)厂实施破产工作期间,对职工安置工作主要把握四个方面: (1)正确区分安置工作与清算工作的不同,充分认识安置工作是一种政府行为,清算工作是法律行为,清算工作不能取代职工安置工作,对安置工作原则上不干涉。正确处理清算工作与安置工作的关系,把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做是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展的前提。 (2)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把好安置费用列支的关口。政策性破产案件与依法破产案件的一大区别在于,政策性破产中企业资产的变现价值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一旦安置费用滥列滥支,势必侵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的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精神,进行严格把关、监督,做到既充分保证职工依规定该享受的利益都落到实处,又不滥列滥支安置费用。 (3)针对部分职工对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不理解的情况,耐心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听取职工意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先后印发了各类法制宣传材料上千份,取得良好效果。 (4)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职工生活中的困难,积极提出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做到无情破产,有情操作。 2.依法规范审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保证债权人申报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知债权人,逐一书面通知,并附上送达回证。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和《福建日报》上分别刊登公告,尽可能使所有债权人都能知晓福建华龙(东方)机械厂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况。通过细致、认真的工作,已知债权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未知债权人在公告后的90日内,均向法院和清算组申报了债权。 (2)及时清理和妥善管理破产企业财产。案件受理后,即成立清算组接管了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印章、财务账册、文书资料,并着手清点破产财产。从破产企业中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职工,负责保卫工作,进行昼夜值班巡查,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保卫,防止资产被盗、哄抢。此外,对生产车间、仓库、设备及要害部门予以封存保全,对破产宣告前半年的财务账目进行认真审查,防止私分和非正常压价处理破产财产,不公平受偿行为,避免破产企业财产流失。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开办的下属企业,积极进行清理核查。 (3)积极清收债权,收回破产财产。由于华龙(东方)机械厂对外债权长期没有清理,且管理不善,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账目混乱,给清算组的清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此,法院及清算组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多次前往省内及省外调查和催收债权。 (4)依法处置破产企业财产。为了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能够在清算中发挥最大价值,法院及清算组认真组织对破产财产评估工作,并委托拍卖行整体或分割公开拍卖。通过拍卖变卖,既保证了破产财产在短期内迅速变现,又实现了最佳变现效果。对于库存的成品枪支和子弹,以及枪械生产线的设备、工装、专用材料等资产,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枪械生产线作为战备动员线,由省机电控股公司(国防工办)负责保管,实施转移封存。破产企业的生活区福利设施资产属非经营性资产,也列入破产财产,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参照省政府[2002]14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整体破产,社区移交”的原则,将社区整体移交给龙岩市政府接管。 (5)注重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职能作用,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具体的清算工作中,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职能作用,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推举,申报债权的金额确认,财产分配方案的确定,清算报告的通过等清算工作中重大事项都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尊重债权人依法作出的决定。由于整个清算程序公正公开,并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债权人深为满意,因此,尽管清偿率为零,债权人会议仍表决通过了清算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 3.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把法制宣传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合议庭积极主动地协助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职工的教育疏导和破产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帮助解决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稳定职工的情绪。法院及清算组成员多次召集离退休人员、企业中层领导召开座谈会,并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向破产企业职工讲清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和政策性破产的有关规定,消除其思想疑虑。通过法院及清算组成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事态及时得到了平息。在华龙厂枪械等军品资产转移过程中,由于部分不明真相的职工,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至于部分离退休人员将厂区的大门堵住,严重妨碍了清算组的正常工作。法院及清算组又及时向省政府,龙岩市委、市政府反映,并取得龙岩市委、市政府的支持,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各职能部门派员做疏导、遣散工作,确保了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法院还制作法制宣传材料1700余份,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疏导工作。 4.正确处理与清算组的关系,注意发挥清算组的作用 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清算组之间的关系是审理好一个破产案件的关键。一方面要坚持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使清算组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进行,另一方面要明确清算组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清算组的职能作用,避免法院大包大揽: (1)合理选任清算组成员。破产程序能不能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确立一个独立、公正的清算组。基于此,我们从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总工会、国资办及机电(控股)公司等部门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能独当一面的工作人员中指定,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下设资产管理组、财务组、综合组、保卫组等,各组各司其职并注意整体协调地开展工作。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即完成资产按管,债权债务清理,审计评估,拍卖变现等多项疑难复杂的各种问题,保证了清算工作的高效及顺利结束。 (2)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既要充分信任清算组的工作,发挥清算组的职能作用,又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清算组依法清算。破产清算工作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问题很多,各个清算组成员不可能对所有政策、法律问题都做到融会贯通,因此,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业务指导。在华龙(东方)机械厂破产一案中,清算组一成立,民二庭领导就对他们进行破产清算业务的培训。对清算组成员作了分工,制定了清算组各个小组的工作职责,还根据工作需要经常组织清算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人手一册《企业破产法及其配套规定》,以利于在工作中查找、对照和执行。 (丁仰豪)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47 - 3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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