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冀经一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8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石家庄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三九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陆某,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越平、李维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石三九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邯郸市三得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强伦、宁袖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邯郸市啤酒饮料总厂破产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宋振江、杨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锡婷;代理审判员:赵国栋、杜清建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帆;代理审判员:贾纬、王洪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3日,三得利公司、清算组与石三九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主要约定,邯郸市啤酒饮料总厂(以下简称邯啤)依法破产,三得利公司已整体收购破产企业财产并有偿转让给石三九公司。三得利公司收购的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为36599203.12元,加上其养殖厂资产1522455.1元,总计为38121658.22元。石三九向三得利公司付款16143396.13元,专项购买上述资产。该款用于清偿法院裁定的第一偿还序列的债务。以上资产产权归石三九公司与三得利公司共同组建的新公司所有,出资比例为石三九公司占90%,三得利公司占10%。协议签订后,石三九公司注入资金1230万元,实物价值3091022.25元,总计15391022.25元,其中850万元用于支付收购费用,其余的资金和实物用于起动新企业的生产经营。三得利公司和清算组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严重欺诈,并强行终止了石三九公司的经营活动。请求确认“资产转让协议”无效,由三得利公司和清算组返还全部投入15391022.2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三得利公司答辩并反诉称:石三九公司、三得利公司、清算组三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是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的,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石三九公司未按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购买资产资金,已构成违约。石三九公司取得对原邯啤的生产经营权及转让财产的使用权后,在未取得接管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使用的麦芽和处理猪、牛等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具体请求为:(1)赔偿麦芽款142万元;(2)赔偿出售存栏猪、牛直接损失601200元;(3)赔偿养殖场其他损失176324元。
被告清算组答辩并反诉称:“资产转让协议”是在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石三九公司经过周密准备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协议合法有效。清算组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石三九公司却未按协议规定注入资金,并对其仅有经营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破产企业资产擅自进行处置,构成违约。清算组收回企业的经营权是依据“资产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采取的必要措施。石三九公司的违约给清算组造成巨大损失,应当赔偿。请求由石三九公司偿付其经营期间对邯啤资产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计17项775.1万元。具体包括:(1)折旧费254.6万元;(2)材料款18.4万元;(3)汽车款13万元;(4)麦芽车间内部结构改变损失36万元;(5)修复过滤机7万元;(6)出售商标、出售麻袋款87.6万元;(7)房租收入13万元;(8)出售废铁收入9万元;(9)欠交劳动保险、公积金45.6万元;(10)欠发工资55.9万元;(11)违约滞纳金66.8万元;(12)清算费用84万元;(13)土地使用费57万元;(14)刘焕康拿手机一部5000元;(15)长虹彩电等0.9万元;(16)瓶盖0.8万元;(17)职工医药费25万元。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邯啤系邯郸市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邯郸市政府列为企业破产试点单位。邯郸市政府规定“将选好收购单位作为实施企业破产的先决条件。把整体破产、整体收购、全员安置作为企业破产试点的主要方式”。根据这一规定,邯啤的上级主管部门,邯郸市轻工业局经过考察协商,选定三得利公司和石三九公司为收购单位(其中三得利公司是邯啤职工集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性质,注册资金100万元;石三九公司是由三九集团和原石家庄啤酒厂联合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性质,注册资金6653.4万元)。1996年10月5日,三方为此签订联营协议。协议主要约定,隶属丙方(邯郸市轻工业局)的邯啤宣布破产并进入法律程序后,破产不停产。乙方(石三九公司)注入检修资金并派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丙方保证邯啤破产后优先由甲方(三得利公司)整体购买。破产程序结束后,乙方购买该厂55%的股份,实现控股等。该协议签订后,邯啤即申请破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9日裁定邯啤进入破产程序,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并对破产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经国资局确认,邯啤的资产总额为7081万元,总负债为16377万元,已资不抵债9296万元。邯啤的破产案件仍在邯郸市中院的审理之中。
1996年12月2日清算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决定同意三得利公司收购邯啤拍卖的财产,并委托陈璐与三得利公司及石三九公司签订资产拍卖及转让的有关协议。1996年12月3日,清算组与三得利公司签订“资产拍卖协议”,主要约定,清算组决定对邯啤的资产拍卖还债,其收购单位为三得利公司。拍卖资产为整体拍卖,整体收购。拍卖资产的价格为36599203.12元,三得利公司需支付的收购金额为14620941.03元。三得利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注入300万元资金,在清算组监督下全部用于偿还拖欠的工资和集资。在60天内全部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和医疗费。这时邯啤的上述拍卖资产的产权将归三得利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15日内,自三得利公司注入300万元资金到位之日即生效,合同开始执行,三得利公司对破产资产有使用权。
在“资产拍卖协议”签订的当日,三得利公司、石三九公司、清算组又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1)转让资产及价格:通过整体收购破产的邯啤资产,甲方(三得利公司)所属资产合计36599203.12元,甲方原有养殖场资产1522155.10元,资产总计38121658.22元。(2)转让方式及额度:其一,乙方(石三九公司)向甲方付款16143396.13元,专项购买甲方资产,该费用用于清偿法院裁定的第一偿还序列的债务。其二,丙方(清算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不足部分以部分资产作价划拨给甲方的职工安置费,划转为新组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职工安置,金额为16669560元。其三,拖欠税款5308702.09元由甲方划转到新组建公司,挂在新企业名下待企业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并有盈利时,再予以补交。甲方原有资产1522455.10元合入新公司。通过以上有偿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列资产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组建的新公司所有,转让后出资比例调整为甲方占10%,乙方占90%。(3)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应在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注入300万元资金,在丙方监督下全部用于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在60天内全部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和医疗费。出资转让手续,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着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向乙方签发获得甲方转让资产的转让证明,并由双方签署出资转让交接文件。由于甲方向丙方整体收购破产后的邯啤产权尚未移交,因此,本协议中丙方为甲方出让资产的担保人,并负相应的责任。
1996年12月18日,石三九公司按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将300万元收购资金交付给了清算组后取得了对破产资产的生产经营权和破产资产的使用权,开始组织生产。1996年12月19日,三得利公司与石三九公司签订共同组建新公司合同并制定公司章程,1997年1月7日,经邯郸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邯郸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1月20日,邯啤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会议对债权分配方案经多次讨论未能通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9日依法裁定清算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分配方案除社会保险金和税金外的其他各项金额正确,分配顺序合法。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经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石家庄永维会计师事务所对石三九公司经营邯郸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邯三九)期间的资金与实物投入,以及生产经营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石三九公司自1996年10月29日至1997年1月1日共计汇入1230万元。其中汇入三得利公司账户33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维修费);汇入邯三九账户900万元;1997年2月至1997年7月5日,石三九公司注入结算资金1617423.82元,其中材料供应结算款157522.52元。石三九公司从清算组接受资产净值36599203.12元,其中流动资产973617元,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35615586.12元;接受债务税金5308072.09元,接受净资产的实际数额为31291131.03元;三得利公司投入净资产1522455.10元,含存栏猪、牛价值229416.69元;邯三九的经营所得为:自1997年2月至1997年7月5日共计亏损2871806.82元,其中含经营性亏损2879558.12元、房屋出租收入130017.72元,未退还啤酒瓶押金收入43023.46元,废旧物品出售等收入106118.69元以及零星杂物出售等共计产生其他盈利271505.21元;非经营性亏损263753.91元,其中处理汽车净损失21442.57元。处理存栏中猪、牛等损失229416.69元;1997年7月5日以后,石三九公司撤出后邯三九的资产状况账面资产总额为54772703.98元,其中流动资产19875130.78,具体为货币资产1127822.20万元,存货6370798.32元,应收债权10822598.56元,结存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值34897573.20元,负债状况为24831554.67元,其中应付账款3454847.40元,其他应付款13007796.1元,欠税金6855739.85元,至1997年7月5日邯三九剩余净资产29941149.31元,以上处理均包含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1997年7月6日至1997年8月31日的利润总额为亏损1797365.95元;1997年9月至12月产品销售收入304292.68元,产品销售成本256051.15元(其中86308.40元收入没转结账相应的成本),交纳税金60185.44元,其他业务收入168380.69元,其他业务支出67013.09元;发生管理费用1640228.21元,销售费用135885.68元,财务费用278元,营业外支出122924元。收支相抵后净支出1896199.70元。1998年未有收入,净支出1258521.38元,其中管理费用336035.76元,支付工资656365.82元,1999年净支出62533.49元、其中管理费用63103.36元;2000年净支出7039.91元,其中管理费用7668.68元;2001年1月至6月利息收入309.23元,未发生支出。
3.一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也规定了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对于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务等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并追回财产。清算组与三得利公司订立的“资产拍卖协议”是对邯啤破产财产的整体拍卖、拍卖协议中未将出售土地的费用用于职工安置,拍卖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石三九公司与三得利公司订立的资产转让协议以1600余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36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并且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上述资产转让协议和资产拍卖协议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逃废了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确认为无效。石三九公司和三得利公司因此取得的清算组的财产应予返还。石三九公司在经营邯三九期间所形成的亏损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石三九公司的投入在扣除其应自负的亏损责任后由清算组返还,依据石家庄永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石三九公司在经营期间的亏损共计2871806.82元,该部分的亏损是由石三九公司单方经营所致,与清算组无关,清算组不应承担该部分亏损的责任;考虑石三九公司与三得利公司联营事实存在,三得利公司虽未参与经营,但基于联营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三得利公司应据联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该部分亏损的10%,即287180.68元,在1997年7月5日至8月31日期间的亏损,据审计报告确定该部分的亏损共计1797365.95元。该部分亏损的构成主要是石三九公司撤出后,由清算组处置部分产品所形成的,石三九公司虽已撤出,但亏损的形成主要是由其经营成果所致,同时,考虑清算组在资产的拍卖和转让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故该部分财产的处置中形成的亏损与清算组有关,因此本院酌定上述期间的亏损1797365.95元由清算组与石三九公司平均分担为宜。之后,审计报告确定的损失主要是管理方面的损失和在宣化啤酒公司接收后产生的,与石三九公司无关。综上,石三九公司的投入经审计报告确定为13917423.82元,其应承担的亏损为3483309元,即2584626.14元加上898682.97元。清算组应返还石三九公司的财产合款应为10434114元,同时应支付该笔款项自1997年7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关于清算组和三得利公司的反诉请求,均在审计报告中计入亏损,并由本院按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由石三九公司和清算组分担了责任,故双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4.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清算组与三得利公司订立的“资产拍卖协议”和石三九公司、三得利公司和清算组订立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2)清算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石三九公司104341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1997年7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3)驳回清算组的反诉请求。
(4)驳回三得利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7956元,由清算组负担50000元,石三九公司负担27956元;财产保全费60000元由清算组负担;反诉费65428元由清算组负担50000元,三得利公司负担15428元;审计费3万元由清算组负担10000元,石三九公司负担10000元,三得利公司负担1000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原审只判令清算组返还10434114元不当,清算组应当返还石三九公司投资15391002.25元。其理由是:(1)石三九公司是按“资产转让协议”投入资金进行生产,清算组的行为造成了该协议无效,并强行终止了石三九公司的经营行为,清算组应偿还石三九公司上述投资及占用利息等经济损失。(2)原审依据审计报告认定石三九公司总计投入13917423.82元收购邯郸啤酒厂及经营邯三九公司,而该审计报告遗漏了石三九公司经营邯三九公司期间购买的但没有入账的澳麦等货物计款1473598.43元。(3)石三九公司经营邯三九公司期间的损失2871806.82元是清算组组织职工干扰邯三九公司生产所致,该损失应由清算组承担。(4)1997年7月5日至8月31日期间邯三九公司的亏损,因清算组接管经营所致,应由其承担。(5)按审计报告结果,截至1997年8月26日,邯三九公司的亏损是3532597.05元,减去7月5日以前的损失2604733.1元,1997年7月6日至8月底的损失应该是927863.95元,而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1797365.95元。(6)导致资产转让协议无效的责任在于清算组,清算组强行接管邯三九公司,剥夺了石三九对其的经营权,因此清算组应承担邯三九公司的全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7)清算组对已查封的1300吨麦芽保管不善造成数百万元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清算组辩称:(1)资产拍卖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邯郸啤酒厂出售给三得利公司的资产3600余万元,尽管支付对价为1400余万元,但其中另有1600万元冲抵破产企业应预留的职工安置费,因此并没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该拍卖协议内容已经向债权人会议作了汇报,并未遭到反对。因此石三九公司的收购资金790余万元不应收回。另石三九公司投入邯三九公司的经营资金也不能收回,应对邯三九公司清算后才能决定。(2)邯三九公司的所有经营亏损与清算组无关,其损失应由石三九公司承担。(3)石三九公司对1300吨麦芽的申请查封,是导致该批麦芽变质损失的主要原因,该损失应由石三九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三得利公司辩称:上述两个协议为有效协议;石三九公司不应抽回所投入的资金;1300吨麦芽的查封是在我们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损失应由石三九公司承担。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判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与三得利公司签订“资产拍卖协议”,以1600余万元的收购价购买价值3659.6920312余万元的国有资产,且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该拍卖协议无效。基于该拍卖协议,由三得利公司、清算组、石三九公司所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亦应认定为无效协议。造成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返还石三九公司为履行上述协议而支付的收购资金以及经营邯三九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共计1391423.82元。截至1997年7月5日石三九公司从邯三九公司退出经营,邯三九公司的生产经营亏损为2871806.82元,按石三九公司和三得利公司组建邯三九公司的出资比例计算,三得利公司应承担损失的10%,即287180.68元。石三九公司应承担损失90%,即2584626.14元。对于石三九公司1997年7月5日退出后至同年8月底邯三九公司的损失,均不应由石三九公司承担,石三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清算组应当返还石三九公司的投资为石三九公司的总投入减去其经营期间的亏损,即11332797.68元。石三九公司上诉所称的另有部分实物投入计款140余万元因没有被纳入审计范围,亦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石三九公司上诉认为其所有经济损失都应由清算组承担,因部分损失是清算组接手邯三九公司前已经产生的,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1300吨被查封麦芽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是由清算组直接导致,该损失不能由清算组承担。原审除判决石三九公司承担其退出后的邯三九公司的损失有误需作相应调整外,其余判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冀经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项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反诉费、审计费的承担部分。
2.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为,邯郸市啤酒饮料总厂破产清算组返还石家庄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1332797.68元及该笔款项自1997年7月6日起至判决偿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56元,由邯郸市啤酒饮料总厂破产清算组承担58467元,石家庄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489元。
(七)解说
本案有以下几个焦点:
1.“资产拍卖协议”及“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废债务。对于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依法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本案中“资产拍卖协议”和“资产拍卖协议”约定资产转让的价格远低于资产的实际价格,并且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所以一、二审法院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应确认“资产拍卖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无效。清算组应当返还石三九公司为履行上述协议而支付的收购资金。
2.邯三九的亏损应如何承担问题
石三九公司经营邯三九公司期间的亏损由于是石三九公司单方经营所致,与清算组无关,根据公平原则,清算组不应承担该部分亏损。由于是石三九公司和三得利公司联营组建的邯三九公司,该部分损失应按石三九公司和三得利公司组建邯三九公司的出资比例计算,即三得利公司应承担损失的10%,石三九公司应承担损失的90%。石三九公司撤出邯三九公司后产生的亏损主要是石三九公司撤出后由清算组处置部分产品所形成的,理所当然不应由石三九公司承担。
3.石三九公司、邯三九公司投入的澳麦等货物和1300吨被查封麦芽的损失应如何处理问题
石三九公司上诉称在经营邯三九期间投入了澳麦等货物,因没有被列入审计范围,亦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1300吨被查封的麦芽的损失,石三九公司上诉称是由清算组导致的应由其承担损失,但因无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亦未支持其上诉请求。
(付强)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56 - 36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