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供用电工程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商厦分理处及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存单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创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法律事务室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法律事务室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

宝士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桂芬 单位:
本案是当事人以进账单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工作人员与诈骗分子内外勾结损害存款人利益而导致的存款损失赔偿纠纷。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存款关系真实存在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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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4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30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宁供用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建平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商厦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法律事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钟某,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总会计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
代表人: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法律事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某,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龚志成宝士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桂芬;审判员:张志基;代理审判员:蒙恪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伟;代理审判员:黎天斌张国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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