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中国农业银行邗江县新区办事处等储蓄存款合同赔偿案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分行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步运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的委托付款行向取款人支付行为是否适当,亦即被告是否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
委托付款行的付款时间、金额,与取款人所填写的取款凭证一致,并无区别,因而,从付款时间、金额看,委托付款行的支付行为是适当的。
原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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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湖北省汉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清渠、施鹤亭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邗江县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农行新区办)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某,该办事处主任助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邗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邗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钱某,行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某,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分行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步运;审判员:过雪琴李万永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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