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7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锦川 单位:
1.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
有形物的特点使得占有人通过对物的占有就可以表明占有人即物的权利人,因此在涉及有形物的诉讼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对占有物的人即物的权利人提出异议。但是,由于作品的无形性,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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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7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750号
2.案由: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正东唱片公司(GO EAST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平、孙淑丽,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平、王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伟、张传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传征肖爱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伊娜北京市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伊娜吴拥军北京市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苏某,社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宇红;代理审判员:赵静李燕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川;代理审判员:张冬梅何马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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