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诉龙昌塑料厂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助剂二厂

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经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解文华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设备FYZ-600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权利要求确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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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石知初字第34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经终字第19号
2.案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褚某,男,194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助剂二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北京奇立强塑料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立强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琛、冯向英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县龙昌塑料厂(以下简称龙昌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俊;代理审判员:霍晨光路银良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解文华;代理审判员:郝守军梁红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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