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合同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辉 单位:
现代企业为保护技术、经营等秘密,往往在与聘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之工作,此即“竞业禁止”条款。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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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民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40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翁德云江苏南通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秦某,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卓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章某
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益农生化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全渝滨黑龙江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桂欣黑龙江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业明:审判员:沈兵;代理审判员:戴志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小夫;审判员:张婷婷;代理审判员:徐美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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