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企业字号权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丹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公私合营时,“吴良材”字号的性质
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即四原告所持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字号属于企业的无形财产;“吴良材”字号作为吴氏家族的一项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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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4号
2.案由:企业字号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11年6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张立廷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吴某1,男,1942年12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吴某2,男,1941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1979年11月5日生
原告(上诉人):吴某3,女,1938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某,男,1974年3月13日生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钢、周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晨;审判员:陆卫民;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澹台仁毅;审判员:朱丹;代理审判员:王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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