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诉南宁岳大浓缩饲料厂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创想律师事务所

广西市场经济研究会法律部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市民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俊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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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县人民法院(2001)邕经初字第24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市民终字第233号
2.案由: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才友、李仕钧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岳大浓缩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梁某,广西市场经济研究会法律部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月琼;审判员:曾秋萍陈志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志文;审判员:蒙文琦;代理审判员:胡桂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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