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恒利渔业有限公司诉南京永联船务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案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主体以及法律事实均具有涉外性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本案一、二审归纳的本案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是相同的,即在于: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2.永联公司应否连带赔偿上诉人的“8万美元”罚款损失?
1.对本案补充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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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1)厦海商榕初字第05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01号
2.案由:航次租船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平潭恒利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杰、张昆凯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永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钟诚、孙景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Boyang Maritime Kyeong Shin Deep Sea Fisheries Co.Ltd.(下称博洋公司),住所地:4FL,Hanvit Bank Bldg,114611,Choryang3-Dong,Dong-Ku,Pusan,Korea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平;代理审判员:陈萍萍许俊强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杰;代理审判员:薛琦张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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