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法制处

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3)龙新行初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虹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看似一起非常普通的不服治安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却有其独到的新颖之处。如: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存放于小汽车内的现金31 000元是否属非法所得,原告被现场收缴的现金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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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3)龙新行初字第29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住福建省南静县。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瞿某,男,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健;审判员:黄静朱龙富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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