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并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行初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村中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那么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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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行初字第76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并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贾某,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在南京市,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刘佩宝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杨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广东省江门市新联通讯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村中;审判员:王群;人民陪审员:顾治青
6.审结时间: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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