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安交警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例,原告由此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本案原告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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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03)漳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54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驾驶员,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被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光儒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江国存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叶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陈某1,该大队干部。
第三人:陈某2(户籍用名陈某3),男,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第三人:陈某4,男,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第三人:陈某5(户籍用名陈某6),男,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第三人:陈某7,男,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一民;审判员:王建英何爱军。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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