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公安交通管理处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法制科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终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民鹏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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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行初字第5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终字第309号。
2.案由:不服公安交通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庄某,男,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
法定代表人:郭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燕;代理审判员:贾柏岩;人民陪审员:张索鑫。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张靛卿梁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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