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古蔺县房地产监理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泸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红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不服房地产监理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案件,其特点是被告古蔺县房监所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这一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先前颁证行为存在瑕疵以及两个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表现在一个文件中。本案二审法院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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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2002)古蔺行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泸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
原告(上诉人):张某1,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张某、张某1的母亲),女,工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厚明四川泸州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房地产监理所(以下简称古蔺县房监所)。
法定代表人:潘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国毅四川泸州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鑫四川泸州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陈某1,女,居民,住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某2,女,居民,住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某3,女,居民,住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承君;审判员:罗文李莉。
二审法院: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武建华;代理审判员:张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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