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产权证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秀平 单位: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认定延证字第4XXX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非法的产权证,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1)选择判决形式,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还是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2)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判决撤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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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3)延行初字第0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局长。
第三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水金;审判员:王文斌张宏声。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秀平;代理审判员:吴良福;代理审判员:张文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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