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五十五人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行终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耿予萍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角度看,存在以下四个争议焦点:
1.原告居住区是属于明域保护控制地带还是属于协调区?是否属老城平改坡范围不予拆除范围?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现有城墙的保护范围分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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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3)鼓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行终字第155号。
2.案由: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等五十五人。
诉讼代表人(一、二审):谢某、王某、蒋某、宋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长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石某、王某1,该局科长。
第三人: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自强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审判员:耿予萍;代理审判员:黄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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