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南通市规划管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行政复议案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通市南方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

江苏南通启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终字第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端 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复议主体资格。(2)姜某的建房申请是否经村民会议通过。(3)海门市建设局向姜某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否合理,是否应被撤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的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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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03)门行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终字第029号。
2.案由:不服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东辉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季祝明,江苏省南通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稀玲,江苏省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姜某1、姜某2、姜某3、唐某、吕某、姜某4、姜某5、陈某、姜某6、曹某、姜某7、姜某8、姜某9、姜某10。
姜某1、姜某2委托代理人(一审):陆卫鸿、阚建军江苏南通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拓;审判员:张达辉;代理审判员:俞秋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刘萍;代理审判员:何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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