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诉原无锡市马山区交通建设环保局、无锡市马山区国土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1)锡滨行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华良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着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如程序上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由于无锡市相关行政区划的调整,其新成立的行政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有所调整。因此该案的审理具有相当的难度,其处理结果也会在全市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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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1)锡滨行初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原名中国银行锡山支行,以下简称锡山中行)。
负责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阙强、王卉青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滨湖区建设局)。
法定代理人: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跃新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志伟江苏无锡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红江苏无锡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无锡灵山商业旅游城置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灵山公司清算委)。
负责人:徐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良;审判员:尤曦红杨波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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