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六人诉长丰县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

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长丰县畜牧水产局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合行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爱武 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上诉人的房屋是否属非永久性建筑问题。
2003年4月11日,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对长丰县规划局提请审议的兽药厂院内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对兽药厂大院整体拆迁改造,决定由畜牧水产局提出具体方案,建设局负责把关审定。但长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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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03)长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合行终字第40号。
2.案由:不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庞某,男,系李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男,系李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谢某,男,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甄某,女,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诉人):景某,男,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1,女,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谢某,男,退休职工。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庞士光,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长丰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成东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安徽省长丰县畜牧水产局。
法定代表人: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范承国、黄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甄某1,安徽省长丰县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道行;审判员:陶琴梁兴安。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爱武;审判员:李萍李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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