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瑞昌市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瑞昌市工商银行

江西省瑞昌市第二航运公司

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瑞昌市建设局

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

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湘 单位: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1.《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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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行终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江西省瑞昌市工商银行退休干部。
原告(上诉人):封某,女,江西省瑞昌市第二航运公司职工。
原告(上诉人):兰某,男,个体司机。
原告(上诉人):朱某,女,无业。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个体手工业者。
委托代理人:殷兴昌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省瑞昌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胡某1,江西省瑞昌市建设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松,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码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1,村长。
委托代理人:桂新华,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西省瑞昌市码头水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大粮;审判员:邵晓敏王义田。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铁水;审判员:叶常青陈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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