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辽阳市宏伟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颁发公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辽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文 单位: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1.本案的审理使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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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颁发公厕建设规划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全丽红、齐文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第三人: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兴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文;审判员:霍焰徐作英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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