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北京教育考试院取消考试成绩决定案
案由:
代替考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企业联合会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行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民鹏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本案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在本案中,取消原告蔡某考试成绩的决定是由市自考办作出的,但市自考办是否能够成为本案的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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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行初字第58号。
2.案由:不服取消考试成绩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委托代理人:佘某,男,中国企业联合会职员。
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市考试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燕;代理审判员:贾柏岩王继廷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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