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及不予更换卫生所许可证案
案由:
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

福建省志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3)洛行初字第4-1号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3)洛行初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庄玉燕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作为,即卫生行政处罚;二是不作为,即不予更换马甲镇彭殊村卫生所许可证的行为。本案在审查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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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3)洛行初字第4-1号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3)洛行初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及不予更换卫生所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喜善,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乔生福建省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风涵;审判员:庄玉燕陈翔雁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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