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梁某诉鹿寨县人民政府卫生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化肥总厂

至和律师事务所

心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3)鹿行审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小玲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本案件经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都表示服判,且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
1.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机关依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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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3)鹿行审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人民政府卫生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女,个体户。
原告:梁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化肥总厂退休职工,二原告系夫妻。
委托代理人:卿利军、刘建东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政府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显昭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玲;审判员:成亮王中兰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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