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安徽省天长市司法局公证管理行政处理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苏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2003)滁行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奎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该案为对公证行为的救济提供了范例。
对于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中一直争议颇多,肯定的和否定的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2002年8月1日,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施行后,虽然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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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2003)滁行终字第24号。
2.案由:不服公证管理行政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天长市人。
被告:徽省天长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徽省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徽省天长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琼林、郭宣彤徽省苏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玲;审判员:高瑜卢林。
二审法院: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高奎;代理审判员: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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