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茵山庄诉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琥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认定的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下面就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雇佣劳务关系的关系进行分析。
1.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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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2)怀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终字第76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绿茵山庄。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亚洲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吕某,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王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爱军;代理审判员:张福祥李雪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萍;代理审判员:张昆仑徐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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