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秀玉彩钢板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3)松行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春弟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工伤认定的案件,其中有三个问题涉及法律理解和正确适用,值得研究和探讨。
1.被告主体的确定。
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赋予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伤认定的职责,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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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3)松行初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秀玉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廷祥上海市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黄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1,男,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顾建平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春弟;审判员:朱建平吴新华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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