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大田县地税局、大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大田县华信法律事务所

福建省邱宁江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岩城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大田县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首亮 单位: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1.本案二被告是否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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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3)大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行政不作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女,畲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罗五一,福建省大田县华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雁福建省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文轩福建省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女,福建省大田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温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蒋芳榴,福建省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俊新;审判员:陈庆平肖首亮。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永健;代理审判员:吴青华连雄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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