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景山加油站诉德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行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华海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告,是指在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如果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不存在或尚未成立,则不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问...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3)德行初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行终字第119号。
2.案由: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景山加油站。
代表人:陈某,该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廖煌灯、张剑平福建省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赖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华;审判员:郑开明黄奇微。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惠英;审判员:张国民;代理审判员:孙志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