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上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食品监管渎职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建省上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上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从卫生行政部门分离组建以来第一起涉讼行政案件,引起了大众、媒体的普遍关注。现就本案涉及的三个主要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1.本案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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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03)杭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56号。
2.案由:不服药品监督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范某,男,乡村医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傅智鸿,福建省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上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傅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福建省上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福建省上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德祥;审判员:王彬芳黄铭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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