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吴某诉火烧坪乡政府违法要求缴纳税费并请求返还税费案
案由: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省亮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行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德武 单位: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还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看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长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行终字第27号。
2.案由:违法要求缴纳税费并请求返还税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田某,男,土家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土家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清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火烧坪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智某,系该乡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贵松湖北省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火烧坪乡畜牧站)。
法定代表人:曾某,站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争;审判员:李晓益周德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本雄;审判员:刘雪青曹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