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韩姿娜内衣专卖店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法制处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法制处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北京世纪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黔高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永菊 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销售的“韩姿娜束身美体内衣”的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已获国家专利的“典雅上衣”的外观设计专利。换个角度说,双方争议的是“上衣”和“内衣”是否属于同一种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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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黔高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韩姿娜内衣专卖店店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寿广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成某,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法制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万某,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法制处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某,男,北京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布依族,北京世纪婷美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审判员:穆爱萍;代理审判员:俞蕾。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方艾;审判员:游建华朱仕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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