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邳州市烟草专卖局搜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遵亚 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案中所涉及的四个争议焦点,特别是行政机关能否独立行使住宅检查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作为个案,本案的最终裁判,无疑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探讨价值。
1.是搜查,还是检查?
行政机关如何行使住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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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2)邳行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行终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搜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女,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改宏斌江苏省南京市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邳州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发银江苏省徐州市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全全;审判员:冯遵亚;代理审判员:石海英。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祁贵明;审判员:魏小平刘建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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