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通州市姜灶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行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亚男 单位: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中刘某本是个充满朝气的青年,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他落下终生残疾,这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同情和惋惜。身心受到严重打击的刘某曾先后两次走上法庭进行行政赔偿诉讼,然而二级法院最终都没有支持他的请求,法院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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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3)通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行终字第46号。
2.案由:认为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晓春、刘元峰江苏省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钟文凤江苏省南通市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姜灶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葛志军江苏省南通市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平;审判员:徐辉;代理审判员:喻锋新。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剑浩;审判员:高鸿;代理审判员:郭德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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