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泸县青龙镇政府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泸行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红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正确处理这个案件涉及如下几个问题:一是镇政府在处理民间纠纷中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性质;二是本案处理决定第一项所解决的纠纷的定性;三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究竟应当由哪一个机关处理;四是有处理权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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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2003)泸泸行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泸行终字第56号。
2.案由:不服镇政府调解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女,1985年12月7日生,学生,住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原告之母,女,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影四川省泸州市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青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杜某1,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该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旭、刘春玉四川省泸州市京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某1,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恩鑫;审判员:黄小明刘文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武建华;代理审判员:张玉红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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