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园区川野自行车有限公司东厦分公司和林某等三人诉汕头市金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汕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解芹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案件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意见。这主要是有关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起诉人对“事实根据”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1.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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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2003)汕金法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汕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起诉人(上诉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区川野自行车有限公司东厦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起诉人(上诉人):林某,男,住广东省汕头市。
起诉人(上诉人):林某2,男,住广东省汕头市。
起诉人(上诉人):康某,女,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诉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辉;审判员:王华敏叶红。
二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纯;审判员:解芹;代理审判员:谢辉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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