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诉芦山县人民政府违法扣押财物案
案由: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芦山县司法局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程冰梅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难点是芦山县人民政府是否是适格被告。
在行政诉讼关系中,必须首先弄清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否则行政审判无从进行。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适格。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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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03)芦山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芦山县人民政府违法扣押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甘某,男,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男,48岁,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女,48岁,系原告之妻。
被告人(被上诉人):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男,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冷某,男,四川省芦山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1,男,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刚;审判员:孙健王勇。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芬:审判员:杨宗华;代理审判员:彭永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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