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诉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案 缔约过失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5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基伟 单位: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利用招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问题。以本案为例,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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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511号。
2.案由:招标投标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彭州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亚峰公司”),住所地:彭州市隆丰镇百贤街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敬东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四川成都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色药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街206号国际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1,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基伟;审判员:陈敏;代理审判员:李兴华
6.审结时间: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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