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紫江房地产公司等代位权案 抵销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部

上海兴业工贸总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全耀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与一般代位权诉讼不同点在于,次债务人在诉讼中以其与主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抗辩主债权人对其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主债权人认为次债务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双向债权不能相互抵销。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否可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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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9号。
2.案由:代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金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韬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紫江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房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198号轻工国际大厦8楼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中源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1,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某,上海兴业工贸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全耀;代理审判员:朱志红黄文蔚。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文联;审判员:顾亮;代理审判员:唐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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