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古市农技服务部诉东阳市种子公司买卖合同案 标的物质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金中民二终字第4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进 单位: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认定被告出售的种子为劣质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能否被采信。原告提供这两份行政法律文书主要证明两点:(1)松阳县农业局认定被告提供的玉米种子是劣质种子。(2)原告出售被告提供的劣质种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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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初字第772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金中民二终字第453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松阳县古市农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阙延强浙江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阳市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凤龙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单玉华。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葵;审判员:唐华庆柳维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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