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沙景钢铁有限公司诉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传来证据的运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杭州市培律法律事务所

公司财务部

江苏徐州汇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终字第5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单云娟 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集中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形式为复印件的收条能否作为定案之证据。一、二审法官在认证过程中,没有以证据形式为复印件而简单地否认其证据力,而是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在认定其他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上,适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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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3)鼓民二初字第14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终字第580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杭州沙景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培根,杭州市培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公司财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蔡波江苏徐州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云娟;审判员:许静周秀峰。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李徐州陈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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